总
则 本会名称:中国绿化基金会(简称绿基会)。
英文译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英文缩写:CGF。
本会性质: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热心于绿化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团体推荐的成员自愿组成。它向国内外热心于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绿化事业的发展。
本会宗旨:本会始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通过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致力于保护与扩大绿色植被,绿化国土,治理山河,为建设我国山川秀美的良好生态环境,并对全球性的生态平衡作出贡献。
本会接受国家林业局的业务指导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满足各方人士和团体组织对绿化事业提供捐赠的意愿,为祖国绿化事业增加筹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
保护和发展森林、草原等资源,增加绿色植被,加速国土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
同国内外有关生态保护、国土绿化的团体和组织加强联系,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别国有益经验,促进我国绿化事业的发展。
以各种形式宣传绿化祖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举办各种培训,开展绿化科研、服务与咨询活动,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及为绿化基金捐赠的意识。
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支持绿化科技开发。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本会由热心于祖国绿化事业的人士和团体组成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主席一人,顾问若干人,由本会聘请热心于绿化事业的知名人士担任;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在理事中推选产生;设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的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理事会。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审查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表彰为绿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和团体;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基金使用和开支的监督权;
建议和批评权;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积极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宣传和履行本会宗旨,为推进祖国绿化事业尽力;
运用多种方式为祖国绿化事业筹集资金。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除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二)、(五)、(六)项职权外,还有以下职权:
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负责审查、批准本会每年财务预决算和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设立或临时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主席可决定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理日常事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社会上和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常务副主席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办公室人员列事业编制。
本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本会在完成宗旨和使命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林业局及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四届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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